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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罚
发布时间:2010年06月0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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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《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》(青海省政府1995年第21号令)第十条要求,未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,从每年10月1日起,按日加收5‰的滞纳金。